起重机械型式试验中型号和规格探讨
来源:本站时间:2016/12/8 11:18:50


 制造的最大样机(通过型式试验认定)和制造最大样机的制造条件(通过鉴定评审认定)从而给予明确界定的,所以,为了真实表达一个制造单位的许可范围,制造许可证只能按照型号发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许多产品企业已经生产过多年,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为,在制造许可证范围内,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参数)从高向低覆盖(注意:实际上,规格从高向低覆盖在理论上还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目前只是一种尝试)。并且明确只要符合国质检锅〔2003〕305号文件中第四条的规定,已经通过的型式试验无需重复进行试验,而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许可证上已经明确的品种、型号亦不再重复进行型式试验,简化了程序,方便了制造单位,对此,绝大部分制造单位表示理解和赞同。

理论上讲,规格就是事物大小的数学描述。我们通常所说的起重机械的规格,一般是指起重机械的主要技术参数,有许多数据组成,如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跨度、幅度、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等等。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和型式试验有关规范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到的规格概念,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内涵,一般在试验项目中提到的应当是广义的,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或备案公告)中明示的规格则是指起重机械的主参数。如: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主钩的额定起重量,或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等。在证书中简化表述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型式试验和取证单位的负担,避免参数的稍有变化就要进行型式试验并增项取证。那么,规格在证书中怎么表示呢?尤其是出现双小车,三小车,或更多小车,又有不等高,不等量主钩等等情况时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标出一个主吊钩的额定起重量就可以了,如果出现上述多小车等复杂情况,实在难以准确表述清楚的,加上许可证或备案公告上一般不对参数进行解释,这种情况下可以标出多钩额定起重量相加得出的总的最大的额定起重量,具体详细的参数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阐明并加以明确。